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英文译名为:Committee of Sichuan Enterprise Economy缩写:(CSEE)。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是为促进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界人士和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四川省企业经济促进会本着“为政府帮忙不添乱、为企业服务不争利”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直属机关委员会。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为会员服务。帮助会员排解发展中的困难,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对外业务合作;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开展产业园区调研,进行产业园区规划、产业定位、项目选择、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平台建设及投融资等方面的协调服务,积极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园区建设中存在的情况和困难,争取各方支持。
(三)开展产业集群化建设的调研,进行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建设的协调服务。
(四)开展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调研,积极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企业负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治乱减负、改善营商环境的建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健康发展,促进四川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开展企业发展调研,协助制定规划,协调相关问题,积极向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各方支持。
(六)接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经济课题的专题调研,并努力推进调研成果的转化。
(七)组织企业和经济社会团体进行交流学习、考察互访、技术推广;举办业务培训、传递先进知识和理念,提高企业创新和管理能力;开展商务洽谈、学术研讨、品牌推广及展览展销等。
(八)组织企业参与国内外政府及企业举办的各种类型的经济洽谈和协作,协助省政府相关部门推进重点项目落地,进行招商引资,促进企业加快发展和提高效益。
(九)发挥社团优势,组织经济界与理论界开展研讨与论坛活动,开展PPP项目的发展调研、培训及实施策划咨询服务。
(十)接受国内外组织、团体、个人捐赠的各种类型的资金、实物和技术援助,促进四川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十一)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企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努力工作,尽会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遭受不法侵害时,有获得本会帮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及缴纳办法另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和国内外朋友,关心和促进我省经发展;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查批准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互联网多媒体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二、四项以外各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互联网多媒体形式召开。通讯形式不能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党政部门事业单位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或在省内 有影响的知名企业家、专家、社会活动家、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经济建设,愿为促进经济发展出力,为建设本会, 有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并报党组织审议决定;
(五)分管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并报党组织审议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并报党组织审议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及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05月25日第3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